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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十四五”期間科學儀器重要免稅文件發(fā)布

時間:2021-11-09 21:06:26 來源: 點擊數(shù):

  11月5日,財政部、海關總署、稅務總局聯(lián)合印發(fā)了《關于“十四五”期間進口科學研究、科技開發(fā)和教學用品免稅清單(第一批)的通知》,公布了“十四五”期間支持科技創(chuàng)新進口稅收政策項下第一批免稅進口商品清單,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。

  關于“十四五”期間,進口科學研究、科技開發(fā)和教學用品免稅清單(第一批)的通知

  財關稅〔2021〕44號

  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財政廳(局),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,海關總署廣東分署、各直屬海關,國家稅務總局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稅務局,財政部各地監(jiān)管局,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:

  根據《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“十四五”期間支持科技創(chuàng)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》(財關稅〔2021〕23號)和《財政部 中央宣傳部 國家發(fā)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業(yè)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務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“十四五”期間支持科技創(chuàng)新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》(財關稅〔2021〕24號)有關規(guī)定,現(xiàn)將“十四五”期間進口科學研究、科技開發(fā)和教學用品的第一批免稅清單(見附件)予以公布,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。

  一、科學研究機構、技術開發(fā)機構、學校、黨校(行政學院)、圖書館的免稅進口商品清單,按照附件第一至十五條執(zhí)行。

  二、出版物進口單位的免稅進口商品清單,按照附件第五條執(zhí)行。

  附件:“十四五”期間進口科學研究、科技開發(fā)和教學用品免稅清單(第一批)

 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

  2021年10月29日

  “十四五”期間進口科學研究、科技開發(fā)和教學用品免稅清單(第一批)

  一、分析、測量、檢查、計量、觀測、發(fā)生信號、處理 信號的儀器、儀表及其附件。其中包括進行分析、測量、檢 查、計量、觀測等工作必需的傳感器或類似裝置及附件。

  本條所述商品中,除“附件”不受稅則號列限制外,其 他商品應在以下稅則號列范圍內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 稅則(2021)》(以下簡稱《稅則》)第八十四、八十五、九 十章(84.23、90.04、9015.1000 除外),91.05,91.06。

  二、實驗、教學用的設備,不包括用于中試和生產的設 備。包括:

  (一)實驗環(huán)境方面。

  1.教學實驗儀器及裝置;

  2.教學示教、演示儀器及裝置;

  3.凈化設備(如換氣、滅菌、純水設備等);

  4.特殊實驗環(huán)境設備(如超低溫、超高溫、高壓、低壓、 強腐蝕設備、磁場設備、搭載實驗儀器的減震平臺等);

  5.特殊電源、光源設備(如電極、開關、線圈、各種光 源等);

  6.清洗循環(huán)設備;

  7.小型粉碎、研磨制備設備;

  8.光學元器件;

  9.其他。

  (二)樣品制備設備和裝置。

  1.特種泵類(如分子泵、離子泵、真空泵、蠕動泵、渦 輪泵、干泵、高壓輸液泵等);

  2.培養(yǎng)設備(如培養(yǎng)箱、發(fā)酵罐等);

  3.微量取樣設備(如移液管、取樣器、精密天平等);

  4.分離、純化、濃縮設備(如離心機、萃取、結晶設備、 旋轉蒸發(fā)器等,層析、色譜設備除外);

  5.氣體、液體、固體混合設備(如旋渦混合器等);

  6.制氣設備、氣體壓縮設備、氣體膨脹設備;

  7.專用制樣設備(如切片機、壓片機、鍍膜機、減薄儀、 拋光機等),實驗用注射、擠出、造粒、膜壓設備;實驗室 樣品前處理設備;

  8.實驗室用器具(如分配器、量具、循環(huán)器、清洗器、 拉制器、制刀器、制冷設備、刺激器、工具等);

  9.其他。

  (三)實驗室專用設備。

  1.特種照相和攝影設備(如水下、高空、高速、高分辨 率、不可見光等);

  2.科研飛機、船舶用關鍵設備和部件;

  3.特種數(shù)據記錄設備(如大幅面掃描儀、大幅面繪圖儀、 磁帶機、光盤機、磁盤陣列等);

  4.特殊電子部件(如電路板、特種晶體管、特種二極管、 專用集成電路等);

  5.材料科學專用設備(如干膠儀、特種坩堝、陶瓷、圖 形轉換設備、制版用干板、特種等離子體源、離子源、外延 爐、擴散爐、濺射儀、離子刻蝕機,材料實驗機等),可靠 性試驗設備,微電子加工設備,通信模擬仿真設備,通信環(huán) 境試驗設備;

  6.小型熔煉設備(如真空、粉末、電渣等),特殊焊接 設備;

  7.小型染整、紡絲試驗專用設備;

  8.電生理設備(如腦電儀、眼動儀、神經電生理記錄儀、 腦磁分析儀等);

  9.精密位移設備(如微操作器、精密移動臺、定位儀等);

  10.其他。

  本條所述商品中,除“(一)實驗環(huán)境方面”中的“9. 其他”、“(二)樣品制備設備和裝置”中的“8.實驗室用器 具;9.其他”、“(三)實驗室專用設備”中的“5.材料科學 專用設備中的特種坩堝;10.其他”不受稅則號列限制外, 其他商品應在以下稅則號列范圍內:

  《稅則》69.01-69.03,69.09,69.14,84.01-84.05, 84.07-84.08(8408.1000 除外),84.10-84.72(8418.1- 8418.5 除外),84.74-84.86,85.01-85.02,85.04-85.07, 85.11 , 85.14-85.15 , 8516.2 , 85.17-85.21 , 85.23 , 85.25-85.28,85.30-85.37,85.39-85.46,8548.9000, 88.03,88.05,90.01-90.02,90.06-90.07,90.13,90.16, 90.18-90.19,90.23-90.27,90.29-90.32,9405.4-9405.5, 94.06。

  三、計算機工作站,中型、大型計算機。其中包括數(shù)據 交換儀。

  本條所述商品應在以下稅則號列范圍內:《稅則》 8471.4110,8471.4190,8471.4910,8471.4999,8517.6。

  四、用于維修依照《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“十 四五”期間支持科技創(chuàng)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》(財關稅 〔2021〕23 號)項下免稅進口商品清單已免稅進口或者可予 免稅進口的儀器、儀表和設備,或者用于改進、擴充、升級 其功能,而單獨進口的專用零部件及配件(自進口的儀器、 儀表和設備海關放行之日起 10 年內,但不超過政策執(zhí)行期 限 2025 年 12 月 31 日)。

  本條所述商品不受稅則號列限制。

  五、圖書、文獻(含數(shù)字文獻數(shù)據庫)、報刊、樂譜及 其他資料(包括只讀光盤、微縮平片、膠卷、地球資料衛(wèi)星照片、科技和教學聲像制品)

  本條所述商品應在以下稅則號列范圍內:《稅則》 37.04-37.06,49.01-49.11,85.23。

  六、各種載體形式的講稿、音像資料、幻燈片、軟件及 軟件許可證。

  本條所述商品應在以下稅則號列范圍內:《稅則》 49.06-49.07,49.11,84.71,85.23。

  七、標本,模型。

  本條所述商品中,“標本”的稅則號列為《稅則》 9705.0000,“模型”不受稅則號列限制。

  八、實驗、研究用材料,包括試劑、生物中間體和制品、 藥物、同位素等專用材料。包括:

  1.無機試劑、有機試劑、生化試劑;

  2.生物中間體及其制品(如動物血制品等);

  3.新合成或新發(fā)現(xiàn)的化學物質或化學材料;

  4.礦石、礦物燃料、礦物油及其副產品;

  5.電子產品原材料(如超純硅、光刻膠、蒸鍍源、靶材、 襯底等)、特種金屬材料(含高純度金屬材料等)、膜材料, 各種分析用的標準物、固定相;

  6.水(超純水、導電水、去離子水等),空氣(液態(tài)空 氣、壓縮空氣、已除去惰性氣體的空氣等),超純氮、氦(包 括液氮、液氦等)以及其他超純氣體(如超純氙氣等);

  7.各種催化劑、助劑及添加劑(包括防老化劑、防腐劑、 促進劑、粘合劑、硫化劑、光吸收劑、發(fā)泡劑、消泡劑、乳 化劑、破乳劑、分散劑、絮凝劑、抗靜電劑、引發(fā)劑、滲透 劑、光穩(wěn)定劑、再生活化劑等);

  8.高分子化合物:特種塑料、樹脂、橡膠(耐高、低溫, 耐強酸堿腐蝕、抗靜電、高機械強度,或易降解等)。

  本條所述商品中,除第 5 項所列商品不受稅則號列限制 外,其他商品應在以下稅則號列范圍內:《稅則》第二十五 至四十章。

  九、實驗用動物。

  本條所述商品應在以下稅則號列范圍內:《稅則》第一、 三章。

  十、醫(yī)療檢測、分析儀器及其附件、配套設備。包括:

  (一)醫(yī)療檢測、分析儀器及其附件。

  本項所述商品應在以下稅則號列范圍內:《稅則》 90.18-90.22(9018.1100、9018.1210、9018.1930、9018.9020、 9018.9070 除外),90.27。

  (二)配套設備。

  本項所述商品應在以下稅則號列范圍內:《稅則》第八 十四、八十五、九十章。

  十一、優(yōu)良品種植物及種子(限于農林類學校、專業(yè)和 農林類科學研究機構、技術開發(fā)機構)。

  本條所述商品應在以下稅則號列范圍內:《稅則》第六 至十章。

  十二、樂器,包括弦樂類、管樂類、打擊樂和彈撥樂類、 鍵盤樂類、電子樂類等專業(yè)樂器(限于藝術類學校、專業(yè)和 藝術類科學研究機構、技術開發(fā)機構)。

  本條所述商品應在以下稅則號列范圍內:《稅則》84.71, 92.01-92.07。

  十三、體育器材(限于體育類學校、專業(yè)和體育類科學 研究機構、技術開發(fā)機構)。

  本條所述商品應在以下稅則號列范圍內:《稅則》95.06。

  十四、船舶所用關鍵設備(限于航運類學校、專業(yè))。

  本條所述商品應在以下稅則號列范圍內:《稅則》 8406.1000,8408.1000(僅包括功率在 8000-10000 千瓦的 高速船用柴油發(fā)動機)。

  十五、非汽油、柴油動力樣車(限于汽車類學校、專業(yè) 和汽車類科學研究機構、技術開發(fā)機構)。

  本條所述商品應在以下稅則號列范圍內:《稅則》 8701.9190,8701.9290,8701.9390,8701.9490,8701.9590, 8702.40,8703.8000,8704.1030,87.05。